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于飞与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飞,刘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于飞,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刘政,男,民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飞诉被告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