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丰梅与被告姜克豹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镇民初字第047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余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被告:姜某甲,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余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7********。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志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甲于1999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月11日生男孩姜某乙,2005年11月29日生男孩姜某丙,2007年9月10日生女孩姜某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姜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姜某丙、女孩姜某丁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