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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