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