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被执行人: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镇沙侯梁村。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