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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柏千与陈樟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千,陈樟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柏千。被告:陈樟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军芹、陈依,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千诉被告陈樟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千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57元,合计882元,由原告柏千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