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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虎耀与白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虎耀,白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武虎耀,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世鹏,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武虎耀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世鹏与申请人武虎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将白爱军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银沙福小区第15幢1单元1001室、建筑面积116.39平米的房子折价72万元,该房子的房贷30.6万元由申请人武虎耀偿还,即被执行人偿还了41.4万元,剩余的借款本金26.6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3月26日起的每个月26日前偿还6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全部本金,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否则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