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某某,住址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鞠洪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