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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海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南淑凤与王洪娥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凤,王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贾淑凤被执行人:王洪娥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1771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洪娥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3857.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祁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