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陕西电子四0九医院县功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陕西电子四0九医院县功分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陈丽萍,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陕西电子四0九医院县功分院。住所地:陈仓区县功镇北街。法定代表人王西虎,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陕西电子四0九医院县功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萍于2015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丽萍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