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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炜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炜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9号原告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仕洪。委托代理人吴佳曦,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炜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炜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