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万方模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方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26号罪犯万方模,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方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993元。宣判后,被告人万方模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万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万方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方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七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7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万方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方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