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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甫顶与张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朱甫顶。被申请人张开亮。申请人朱甫顶因与被申请人张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开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开设的账号621700266000043XXXX,冻足人民币440000元。申请人朱甫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甫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开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开���的账号621700266000043XXXX,冻足人民币4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