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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加勇与被告兰莹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加勇,兰莹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冯加勇被告:兰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加勇与被告兰莹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加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加勇撤诉。本案已收受理费8683.30元(原告冯加勇预交),因原告冯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4341.6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冯加勇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晓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