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向阳诉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6号原告:赵向阳,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玉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赵向阳与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向阳、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玉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向阳诉称:2009年,原告用自己的铲车给石壁乡王滩村推路,经结算被告还欠其15680元,后经多次索要无果,请求判令给付。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表示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用自己的铲车给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推路,经结算欠1568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推路款15680元,理应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向阳欠款15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古县石壁乡王滩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千甲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