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20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委托代理人梁永巍,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郓城县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昌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票号为31300xxx/26532xxx,付款行为开封市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的票据款项20万元,并已提供2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付款行为开封市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现变更为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票号为31300xxx/26532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