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苏某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某某,女,192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元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