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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苏某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某某,女,192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元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