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牛步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步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62号罪犯牛步义,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11)阜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牛步义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478元,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56396元。被告牛步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0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牛步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明:罪犯牛步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8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11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步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步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判���员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