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彭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61号被执行人彭革,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彭革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彭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革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交纳罚金1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