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夏小安,武汉市青山区冶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