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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夏小安,武汉市青山区冶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