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陈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陈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玉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来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诉被告陈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海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