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林福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34号罪犯李林福,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彝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林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林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6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0年12月1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2013年6月21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林福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福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