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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焦小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小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焦小牛,绰号“小焦”,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焦小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原告,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1日以(2009)沪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因寻衅滋事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以(2010)松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罪犯焦小牛于2010年8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刑改造。2013年2月1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焦小牛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焦小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小牛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服积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2年度监狱服积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小牛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小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