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保字第00164_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平与孙斌、江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孙斌,江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64_1号原告:李平。委托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被告:江剑萍。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平与被告孙斌、江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斌、江剑萍的诉讼,本院业已批准。本院认为: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孙斌、汇剑萍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孙斌、江剑萍银行存款3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30万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