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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孙桂军与彭跃强、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军,彭跃强,彭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孙桂军。被告彭跃强。被告彭东旭。原告孙桂军与被告彭跃强、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