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孙桂军与彭跃强、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军,彭跃强,彭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孙桂军。被告彭跃强。被告彭东旭。原告孙桂军与被告彭跃强、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