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顾亚珍与滕秀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珍,滕秀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顾亚珍。被告:滕秀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亚珍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亚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亚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亚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亚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