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林玉云、吴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林玉云,吴承辉,吕国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王轶华,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云。被告:吴承辉。被告:吕国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大道77号。负责人:吴海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38号。负责人:余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江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林玉云、吴承辉、吕国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要待其内固定拆除手术后才能确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