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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唐彩信与彪明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彩信,彪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唐彩信,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彪明亮,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唐彩信与被执行人彪明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898.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13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彪明亮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彪明亮存款91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