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徐婉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徐婉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6号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员。委托代理人:郎慈甬。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本石。被告:徐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徐婉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计15240元,由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谢飞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