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闫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11月30日执行,2012年1月4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19日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抓获,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5年1月23日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变字(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马某乙与正在网吧上网的史某甲、姚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闫某某听说史某甲跟他人吵话,随后和赵子豪、李郑、张涛等人赶到前沿网吧门口与史咚咚、姚守振、张某甲会合。后与被害人马某乙和陶旭、“猴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打斗中,闫某某回家拿来一把斧头将马某乙的右手食指砍伤。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马某乙(已判刑)和陶旭在洞山前沿网吧找人时,与正在网吧上网的史某甲、姚某、张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在立交桥草坪游玩的被告人闫某某听说史某甲跟他人吵话,随后和赵子豪、李郑、张涛等人赶到洞山小街西侧的前沿网吧门口与史咚咚、姚守振、张某甲会合。后与被害人马某乙和陶旭、“猴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打斗中,闫某某回家拿来一把斧头将马某乙的右手食指砍伤。经鉴定,马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乙3万元经济损失。被害人马某乙对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马某甲、史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宫某某、张某丙、胡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乙陈述,淮南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淮)公(刑)鉴(活)字(2011)133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闫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志娴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修正案八)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