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东明与董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明,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学林,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董建,男,汉族。关于杨东明与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董建给付原告杨东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杨东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商,申请人杨东明自愿放弃利息5000元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归还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董建于2015年2月6日将20000元执行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松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