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周某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陈某、董某乙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董某甲,陈某,董某乙,王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杏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泽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段建明,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美兰、杨彦波,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周某、王某等十余人来到本市杏花岭区三墙路快乐迪KTV意欲唱歌时,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同在此唱歌的吕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发生打斗。后吕某一方将被告人杨某的工友麦某(已行政处罚)打伤。被告人杨某遂让被告人周某开车回其所在的杏花岭区迎春街职工新村棚户区改造工地将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等三、四十余名工人拉到快乐迪KTV聚集。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警情时,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拒不执行现场民警指令,纠集多名工人手持钢筋棍围堵快乐迪KTV,故意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提出现场处理打架事件的无理要求,被告人周某将出警车辆的挡风玻璃砸损(评估价值325元);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在内的数人打砸快乐迪一楼大厅玻璃门,造成快乐迪KYV大门损毁(价值10000元),营业损失45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书证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六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杨某等六人与快乐迪KTY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其没有砸警车,只是用手拍了两下挡风玻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去现场的工人不完全是周某拉过去的;被告人周某没有纠集多名工人围堵快乐迪。案发时,周某在现场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没有指挥他人去围堵快乐迪;被告人周某只是拍打了警车挡风玻璃,没有砸损。2、被告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当庭表示真诚悔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某甲系传达杨某等人的指令,呼唤工人上前,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主观恶性低;2、被告人董某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并未逃走,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麦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在2014年7月4日22时50分许,麦某曾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晚,因被告人杨某的妻子过生日,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王某及麦某等十余人吃饭庆贺,饭后被告人杨某等人来到本市杏花岭区三墙路快乐迪KTV意欲唱歌时,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同在此唱歌的吕某等三人(均已行政处罚)发生争执、打斗。后被告人杨某让被告人周某开车回其所在的杏花岭区迎春街职工新村棚户区改造工地将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等三、四十余名工人携带钢筋棍等工具拉到快乐迪KTV聚集。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警情时,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等人拒不执行现场民警指令,阻挠民警带当事人回所处理,同时纠集多名工人手持钢筋棍围堵快乐迪KTV,被告人杨某、董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在内的数人打砸快乐迪一楼大厅玻璃门,将快乐迪KYV玻璃大门砸损(价值10000元),被告人周某用手拍打出警车辆的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毁损(评估价值325元);在一楼大厅,被告人周某、董某甲等人向民警提出现场限时处理打架事件的无理要求,故意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造成快乐迪KTV无法正常营业。在增援警力赶到后将现场事态控制,同时将被告人杨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7日,杨某等六被告人赔偿快乐迪歌厅损失8000元,该歌厅负责人马某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⒈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坝陵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4日晚22时46分,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三墙路快乐迪有人打架。接警后该所带班所领导汝某、民警张某速赶到现场,在快乐迪门口聚集有十余名四川籍男子,经现场了解该十余名男子是参与打架的一方当事人,其另有几人被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当事人控制在快乐迪四层电梯内。民警了解此情况后怕双方见面引发更大事端,便要求该十余名四川籍男子配合工作回派出所解决问题,但该十余名四川籍男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赶到快乐迪四层见到双方当事人,四川籍人员为两男两女,参与打架的另一方为三名太原籍男子,民警立即带当事人回派出所处理此事,在民警将双方带至快乐迪一层大厅时,在门口聚集的十余名四川籍男子挡住一层大门,不让民警带当事人回所,扬言还要继续打太原籍男子,并继续召集同伙。民警随即将快乐迪大门关闭,不让双方当事人接触,并将此情况汇报分局带班领导及指挥中心。此情况维持了一个小时左右,分局增援警力陆续赶到,四川籍男子已在快乐迪大门外聚集五六十人,其中十余名男子手持钢筋棍。当日23时34分,快乐迪门口的四川籍男子一方有人带头扬言要砸了快乐迪,三、四十名四川籍男子开始冲撞快乐迪的大门,另有十余名四川籍男子手持钢筋棍开始砸快乐迪一层的大门,一分钟后将玻璃门砸烂,冲进快乐迪大厅,并开始围攻民警,民警和对方当事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震慑四川籍人员的嚣张气焰,防止发生严重后果,民警张捷拨出装有橡胶子弹的手枪朝天鸣放一枪示警,四川籍人员的行为才有所收敛。分局领导赶到现场后开始做四川籍当事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楼下的四川籍人员将停放在快乐迪门口的一辆警车前挡风玻璃砸裂,并扬言拒不离开现场,要求民警现场解决此事,如解决不满意还要继续打砸,扰乱了民警的正常执法。⒉书证及照片。⑴太原市万柏林区富茂玻璃经销部的收据,证实快乐迪KTV安装玻璃门支出10000元。⑵现场照片,被砸碎的玻璃门照片、警车挡风玻璃破损照片。⑶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对吕某、李某乙、李某甲、麦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⑷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⑸马某代表快乐迪雅悦歌厅与杨某等六被告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等人赔偿快乐迪雅悦歌厅经济损失8000元;马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⒊证人证言。⑴姚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7月4日晚,我和工友吃完饭回到工地,碰到工地的一个女工,她说麦老板被人打了,我走到工地北门时碰到周老板(周某),他说麦老板让人打了,让我拿上钢筋跟他去打打麦老板的人,当时我身边还有六七个人。我们就都上了大门口停着的一辆白色大面包车,然后周老板开车把我们拉到快乐迪KTV,当时我手里拿着一个手电筒,其他人拿着钢管和钢筋棍,当时车上有十个人左右。我们到了快乐迪后,看到麦老板在大厅右侧躺着,我就进去看了看麦老板的情况,在大厅待了一会就出来了。当时现场有我们工地的工人,还有警察,当时民警要带上参与打架的人回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我们的人拦住民警不让回所里,让民警交出打麦老板的人,就在快乐迪的打架现场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工地的工人如何进了快乐迪的大厅,我不知道,我看到快乐迪大厅的玻璃门碎了。⑵马某的证言节录,我是三墙路快乐迪的店长。2014年7月4日晚10点半左右,我回到三墙路快乐迪,我走到一楼大厅时,看到一个四川口音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叫人过来,我没当回事就上楼了,我到了四层KTV的时候,看见有一伙四川口音的人要坐电梯下楼,有三个太原口音的男子拦着电梯不让电梯下去,我从电梯里出来后这三个太原口音的男子就冲到电梯里和四川人打起来了。电梯里有四名四川人,两男两女。他们在电梯里互相拳打脚踢。他们动手的时候,我从四楼的窗户上看见警车开过来了,我就到了一楼,我看见民警让楼下的四川人先上警车,等弄明白事情经过后再处理,楼下的四川人不干,他们把警察围起来开始骂警察。我把事情简单和一位民警说了一下,然后我和两名警察上了四楼,然后我和警察还有原来电梯里的人一起坐电梯回到一楼,警察准备带人出大门时,楼下的四川人就看见了,他们叫嚷着往大厅里冲,警察看见人太多,不好控制,就把KTV的门关上了,然后我们的员工和警察一起在大门口堵着,不让外面的人冲进来,当时外面有十二、三个四川人。警察一边堵着外面的人,一边调解打架的双方,调解过程中四川这方有个人说,他的项链被太原这方的人拿走了,最后双方没有调解成功。后面陆续来了好几个警察,继续对双方进行调解,还是没有调解成功。过了一会四川这方叫的人过来了,手里拿着铁棍和镐把。来了差不多有20个人。后面的四川人来了以后全部围在门口,后来警察让他们把铁棍和镐把放下,他们不放,我看见外面的四川人把一辆警车围了起来,我还看见他们拉开警车的门,把警察收走的一部分铁棍和镐把从车上取下来发了。四川人拿着铁棍和镐把说要砸我们KTV,走到门口时有一名警察制止了他们,然后我和另一名警察到四楼调取监控去了。过来二十分钟,我从四楼下来,发现KTV的大门玻璃已经碎了,四川人都在门口坐着,再后来人就都被带到公安机关。整个过程中,四川人这方有人推搡和拉扯警察。一共来了50多个四川人。当时四川那伙人向在场的民警叫骂,要求民警必须在现场解决打架事件,他们要求民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打架的事情,四川人还在KTV里找太原的那三个男子,向民警要人,要求民警把这三个人交给他们处理。⑶宋某的证言节录,我是三墙路快乐迪的员工,负责前厅接待和结账。2014年7月4日晚10点半左右,我正在前厅待客,听见我们KTV的超市门口有客人发生争执,我就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有三个人发生了争执,其中一方是一个人,另一方是两个人,两边的人开始是发生口角,紧接着就互相动了手,互相拳打脚踢。一方是太原口音,刚开始是一个人,后来是两个人;另一方是四川口音,一个人是光头,在打架的时候他把上衣脱了。双方打了一会就停下来了,太原这方高个子男子就打电话叫人,四川这边的人坐电梯准备下楼时,太原这边两个人就拦着电梯不让下,双方在电梯里又打了一架。他们在电梯里打架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了我们一楼,我就去接民警,到了一楼看见KTV大门已经关住了,民警和我们的员工都在门口站着不让外面的人进来,当时外面有20多个人,都是四川这边的人叫来的。我回到四楼,派出所的民警带着打架的人到了一楼。过了一会我下了楼,发现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已经碎了,四川这边的人已经到了40多个,他们在大厅里,有人手里拿着铁棍,他们在骂警察。我就又回到四楼调取监控了,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当时四川人向在场的民警叫骂,还说给警察半个小时的时间处理打架的事情,如果在规定的时间解决不好的话,他们就要往KTV里冲。四川人还在KTV里找太原口音的那几个男的,向民警要人,要求民警把这三个人交给他们。⑷白某的证言节录,我是三墙路快乐迪的员工,负责服务员管理和客户的接待工作。2014年7月4日晚10点半左右,我正在KTV包间里接待客人,听到外面大厅有客人发生争执,我出来后看见大厅里有两个太原口音的男子和三、四个四川口音的男子在打架,我就打了110报警。我报完警回到大厅这两伙人已经打完了,四川这边的人有十几个已经下了电梯,剩下的四个人两男两女正要坐电梯下去,太原这边三个人上去拦住电梯不让下,还往外拉其中一个四川男子,拉的过程中,太原这边一个人就把那名四川男子的项链从脖子上扯下来了。这时我看见警车来了,我就和马某到一楼接民警。民警对打架的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过了一会门外来了一辆金杯商务车,下来十几个人,他们拿着钢管和镐把要进大厅,我们在门口堵着门,然后他们就拿钢管和镐把把我们一楼的玻璃门砸碎了,四川人都进了大厅,民警怕太原的三个人发生意外,就把他们保护到一个角落里,四川人说民警把太原人放跑了,就上去和民警拉扯,还扯烂了民警的衣服。⑸麦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7月4日晚10时30分许,我和杨某、周某、王某、廖某、唐某,还有我女儿等人去三墙路快乐迪KTV唱歌。在四层杨某和一男子碰撞了一下,然后他们就争吵起来,那男子从包间里叫出两个男子,我们就和对方三个人打起来了。打完后我鼻子受伤了,对方一个高个子男子眉骨受伤了。之后我们坐电梯要走,对方一男子把我的金项链夺走不让我走,过来十分钟左右,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带到大厅,大厅门外有很多人,他们外面的人和警察争执起来,工人们把大厅的玻璃门砸碎后冲进来,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我被120救护车拉走了。等我看好病,警察给我打电话,我去了坝陵桥派出所,警察把金项链给了我。⑹吕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7月4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和朋友到三墙路快乐迪唱歌,大约22时30分左右,我叫朋友李某乙和李某甲也来唱歌,他们来了后我到大厅的小卖部买酒,当走到大厅时不小心碰到一个四川口音的男子,对方就骂我,我就骂他,后来我们撕扯到一起,我就叫李某乙他们出来帮忙。我们和对方一直持续了五六分钟才停止了打架,对方的人想跑,我和李某乙、李某甲在电梯口拦住其中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没有穿上衣,对方非要走,他们在电梯里又打了一架,在打的过程中李某甲怕对方走了,就将没穿上衣的男子脖子上的项链拽下来,还让对方看了,不让他们走,我们僵持了一会警察就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决定回派出所处理,当走到一楼大厅时被对方的十几个人拦住不让走,又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突然对方叫来几十个人,手里都拿着钢筋棍,将快乐迪一楼大厅的玻璃门砸碎,冲进来打我们,在警察鸣枪后才收手。我和李某乙就回到包间,又过来一个多小时,我们被带回派出所。李某甲拽下对方的项链,是因为李某乙受伤了,怕对方走了。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与吕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⒋被告人供述。⑴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23时许,因为我妻子当天过生日,我就带着我妻子、廖某甲、董某甲、王某乙、麦某及其女儿、周某、王某等十余人去三墙路快乐迪KTV唱歌。我们开好房间,服务员就带着我去房间,其他人到KTV里面的小超市选酒水,我在去房间的过程中就和一名男子发生肢体碰撞,我俩就相互骂起来,又过来一男子也和我骂起来,这时麦某过来,我们几个就相互对骂,到后面发展到相互撕扯,我妻子、周某的妻子过来拉架,对方又从房间里出来几个人和我们打了起来,之后工人们就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就不打算唱歌了,我和工人们坐电梯下楼,楼上剩下麦某、周某的妻子唐某、廖某甲、我妻子四人处理打架的事。我在楼下等了十多分钟,麦某、唐某、廖某甲和我妻子从电梯里下来了,电梯门打开后我就看见麦某满脸是血躺在电梯里,我妻子告我说对方把他们打了,麦某的项链也不见了,廖某甲的上衣被撕破了。下楼一会,警察就过来了,他们四个和对方的一个男子在一起跟警察处理问题,在这期间我隔着大厅的玻璃门和对方的那名男子对骂。看到他们受伤后,我心里比较气愤,就赶紧安排王某乙,让王某乙联系工地上所有没睡的工人们带上钢筋棍一起过来。安排完后,我就去附近买矿泉水,买完水回来我就看见两三个警察还在一楼大厅里站着,同时我安排王某乙叫来的工人们也陆续过来了,这时警察就让我和工人们在快乐迪一楼大厅外等着。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就过来了,警察就让我妻子一个人留下来处理问题,让麦某、廖某甲去医院看病。具体怎么联系的人我不清楚,一共来的工人们有40多个,但来的工人们是我手下木工组的工人和工地上钢筋组的工人。我安排王某乙的时候是面对面和王某乙说的,当时周某也在旁边,他应该听见我说的了。对方在KTV打了我们两次并把我们的人打伤了,如果对方不给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也把对方打一顿,这个事就这么处理了。当时我拉一楼大厅的门,警察不让进去,我就用脚踹快乐迪大厅的门并嘴里骂脏话,踹了几脚发现踹不开,然后我就告工人们把门推开,工人们一拥而上推了几下没推开,之后我又给工人们说把大厅的门砸了,说完工人们拿着钢筋棍把大厅的玻璃门给砸了,砸开门之后我和工人们冲进去,当走到一楼大厅楼梯口时,警察就朝天开了一枪,开枪后我们有点害怕,就没敢往前冲。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收工人们手上的钢筋棍,工人们不给,警察就强行收了,之后把我们带回公安局。当时警察告我们说正在处理打架的事,让我们不要冲动,但我担心警察把对方放跑了。⑵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晚,我和妻子唐利君、我哥杨某、嫂子廖某、麦某、麦某的妻子及三个女儿、工友董某甲、王某等十几人,在一火锅店为我嫂子过生日吃饭庆祝,后商量决定去杏花岭区三墙路快乐迪唱歌,我开的一辆白色金杯车。大约晚10点左右,我们到了快乐迪,我和我妻子、杨某、廖某四人先上了四楼KTV大厅,我们在服务台订房间,订好后杨某先往房间走,我们三个人办其它手续,很快就听到过道有吵架声,我扭头看见杨某和三个男子吵架,互相打了起来,我就跑过去帮杨某打那三名男子,互相拳打脚踢,我妻子和廖某在旁边拉架,后来不知道是谁把我们拉开。打完后也没有心情唱歌了,就准备回家,我和杨某还有其他朋友先下去了,到了下面杨某说他等人,让我先回,我就开车拉着其他人先走了,走到半路,我接到杨某的电话,他说麦某在KTV被打了,让我赶紧多叫点人过去。我就赶紧开车返回工地,朝工地上喊,老麦被人打了,赶紧拿上钢筋棍,跟我走。意思就是让他们和我去打架,由于都是一个工地的,所以很多人就拿上钢筋棍跟我走,但车一次拉不下那么多人,我就说,能上几个上几个,剩下的我一会回来拉。于是有十几个跟上我走了,剩下的留在工地等我。在KTV对面的马路边我停下车,跟工人们说,你们先在KTV大门口等着,不要打,等我让你们打你们再打。他们下了车,我就又返回工地,叫了十几个工人上了车,我让他们也带上钢筋棍。到了快乐迪大门口,我看见KTV一楼左边玻璃门砸了一个大洞,工人们站在大门口,我走进一楼大厅,看见麦某躺在一楼大厅里,杨某和麦某的女儿也在,警察也在,我就质问警察为什么我的人在这里躺着,警察说,这事正在处理,已经叫了120,让我们不要激动。我就走出大门,马路边停着一辆警车,我就用右手使劲朝警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两三下。后来120来了后把麦某拉走。我和杨某到了一楼大门口外面,等了一会,我等的不耐烦了,就开始骂一楼的警察,当时周围有很多围观的群众,警察说要带我和工人们回派出所处理,我们不同意,我就大声骂警察“这里的事情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带我们回派出所,老子不去,老子要求你们限时办案,半个小时给老子把问题解决,如果今天的事情不解决,老子就不走,老子就闹事”。这时两名警察就上来抓我,于是我就推打他们,因为我知道现在的警察特别怕事,老百姓都不怕警察,结果最后被警察喷了辣椒水带回了公安局。我第一次回工地把人拉到快乐迪门口时,警察已经到了。警察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没有不妥当的言语和行为。之所以看见警察已到现场,还要回去叫人,一是当时想着就是要打架了,二是一旦打起来,我们不会吃亏,三是想形成一种阵势,给警察压力。⑶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晚,我和杨某、杨某的妻子、麦某、周某、侯海兵、王某等大约20人左右在富力城附近家美自助火锅吃饭,因为杨某的妻子过生日,我喝了点酒。吃完饭后杨某说去三墙路快乐迪唱歌,周某和一个戴眼镜的开的一个小轿车、一个金杯车去了快乐迪,拉了多少人我不清楚,我知道周某、那个戴眼镜的都喝了酒又开车,我觉得不放心,我就和侯海兵打车去快乐迪。到了快乐迪我看见门口都是人,杨某的妻子说,麦某和别人打架了。我就直接到了大厅里面,看见四五个警察在,我先问麦某怎么回事,麦某指着大厅的三个人说,他被这三个人打了。我就找警察理论,让民警赶快处理打架的事情。民警说,会给我们处理,让我不要激动。我出了快乐迪后在门口等民警处理结果,我等的不耐烦了就准备推门进快乐迪,民警把门挡住了。我看见门口有好多我们工地的人,大约有20多个人,都手拿钢筋棍,然后我就招手让工人们上台阶推门,但推门推不开,我就叫工人们用钢筋棍砸门,工人们就把快乐迪的玻璃门砸烂了,我们就冲进快乐迪,其中一个警察朝天花板打了两枪,鸣枪示警,但工人们更加激动了,工人们都让民警赶紧解决。其中有几个人推了几下民警,民警没有反应,后来我们和民警僵持了一会,有人说让民警解决,都出去吧,然后拿钢筋棍的工人们就都出去了,我没有出去,我和大厅里的警察说,你们不要叫人,给你们30分钟时间解决。我就出去了。后来半个小时到了,我和工人们又冲进快乐迪,去快乐迪地下室找打麦某的人,找了半天没找到,我们感觉是民警放走了那三个打麦某的人,工人们就在大厅里骂警察,让警察解决问题,我还告诉警察,你们不解决的话我们就砸了快乐迪歌厅。民警没有说话。我出来后和50多个民工围堵在快乐迪门口的台阶上等民警给我们处理,给警察施加压力。最后我被五名警察带回公安局。我和杨某等人都是一个工地的老乡。⑷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晚11点左右,我在工地宿舍,杨某叫我到楼下,在工地门口我看见很多我们工地的人,听见有人说我们工地的人在外面唱歌时被人打了,让我们去帮忙。这时过来一辆银白色的中型面包车,大约有20多个人就全部上了这辆车,上了车后,开车的人跟我们说,让你们动手你们再动手,打了架出了什么问题,我们负责。车上的一个工友给了我一根钢筋棍,我就拿上了。到了快乐迪门口,我拿着钢筋棍下了车,我们都在路边等着,我看到KTV门口很多围观的人,也有我们的人,我们的人都堵在KTV门口,与警察争执,警察在KTV里面,有一个很大的玻璃门,外面停着两辆警车闪着警灯。等了一会,之前那辆中型面包车又拉了第二批人来,大概有20多个人,也是我们工地的,我们的人隔着玻璃门与警察争执时,我听见KTV门口有人喊,砸门,这时我还有其他工友冲到大门处,有人用手使劲推门,有人用钢筋棍砸门,我用手里的钢筋棍砸了一下玻璃门,后面的人也砸,把玻璃门砸碎后我们冲进大厅里,当时我们的人很多,与警察争执起来,这时一名警察朝天放了一枪,我还对着那个警察说,有枪了不起啊。我就到大厅外面了。我们当时让警察把打人的人交出来。我站在门口待了一会,又听见里面发生争执,这时大家又往里冲,冲到大厅里,我看见前面的人在用手推警察。⑸被告人董某乙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晚10点20分左右,周某回到我们工地说,在快乐迪KTV,杨某的金项链被人抢了,人也被打了,周某让我们每人拿上一根钢筋棍去快乐迪,然后我和周某还有20多个工地的其他民工,由周某驾驶一辆金杯车拉着我们去了快乐迪门口。周某是我们工地带班的工长,我是他的员工,杨某是我们的工头。周某让我们拿上钢筋棍去快乐迪,怕手里没有东西打架的时候吃亏。我们到了快乐迪门口,警察已经到了,警车闪着警灯,警察在维持秩序,我们就下车将钢筋棍放在快乐迪门口路边的树底下,然后走到快乐迪一楼门口,大门紧闭着,我看见有杨某、周某的妻子及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和警察交涉,门口警察不让我们进去。周某在门口大声说,警察要把这个事情给我们一个解决,把打人的人交出来,你们不解决我们自己解决。当时警察不让我们进大厅。周某说完后就又开车去工地拉人去了。过来半个小时,周某又拉来一车人,有一二十个人,有的人手里拿着钢筋。杨某上去拿脚踹快乐迪KTV的大门,踹了两三下,就有人把他拉开了,听见有人喊了一句,我们叫喊着一块就冲上去推门进去,我们就用手推、用脚踹一楼大厅的玻璃门,警察看见我们冲上来,顶住门不让我们进去,边推边踹边嚷嚷五六分钟,没有把门打开,这时周某拉的第二批就拿着钢筋棍把KTV大门的玻璃敲碎,我们就冲进来了。我当时用脚踹了大厅的玻璃门。我们冲进大厅后,警察鸣枪警告我们不要往上冲,我们就停止了。⑹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节录,2014年7月4日晚,我们工地的老板杨某的妻子过生日,杨某叫我们工地的一共二十七、八个人在太行路附近吃火锅,吃完饭后周某开车把一些老人孩子送回工地,然后我们坐车去了三墙路快乐迪。到了快乐迪杨某要先去房间,让我们去吧台,杨某在自己去房间的路上和一个太原的男子撞了一下,然后两个人就吵开了。后来双方就打开了,对方是三个男子,我们这边是周某、杨某和麦某动手了,其他人都在拉架。拉开后我们就打算不唱歌了,分两批下楼,我是第一批下来的,当第二批坐电梯下来的时候,我听到说麦某在电梯里被那三个男子打了,好像项链也被抢了。看到麦某被打了,周某直接开车回了工地,在这个过程中,警察来到现场,周某拉着大约20多个工人来到快乐迪时,工人手里都拿着钢筋棍,警察看到人多就把快乐迪大门封了。120救护车到现场后,杨某说要见到对方那三个打人的人才让把麦某拉走。这时周某又开车回工地拉人去了。后杨某用脚踹快乐迪的大玻璃门,我们看到后,工人们拿着钢筋棍和钢管砸玻璃门,把门砸烂后冲进一楼大厅里,警察不让我们上楼,我们的人就和警察吵了起来,警察让我们等着,我们就出去在马路边和台阶上待着,过了一会,我们的人等的不耐烦了就又冲进去,找那三个打人的人,但没有找到。后来警察把我带走了。我当时看到杨某和工人都冲上去砸门了,我也没多想就跟上去踹门。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董某甲纠集多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且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委托被告人陈某、董某乙、王某的户籍地司法机关就被告人的居住情况、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董某乙、王某户籍地的司法机关均出具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户籍地的司法机关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离开户籍地十余年,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评估意见为不同意将被告人陈某纳入户籍地实施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董某乙、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三、被告人董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四、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董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拴柱人民陪审员 尹瑞珍人民陪审员 温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琴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