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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某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街某巷x号一无牌发廊及发廊旁一出租屋内,容留、介绍黄某等人向他人卖淫。同年2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陈某及卖淫女子黄某、朱某、袁某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需要独力照顾年幼的小孩,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街彭某巷x号一无牌发廊及发廊旁一出租屋内,容留、介绍黄某等人向他人卖淫。同年2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陈某及卖淫女子黄某、朱某、袁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5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9日,陈某生育了一男孩。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陈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上述刑罚至今未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甘某、黄某、朱某、袁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本案的罪行,应将前罪犯介绍卖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案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考虑被告人陈某需独力照顾年幼的小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前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Vcx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