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山民一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源芬与朱东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芬,朱某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一重字第7号原告谢某芬。委托代理人张明,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芬诉被告朱某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芬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芬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芬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倩审 判 员 郭 煊人民陪审员 陈传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