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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跃尚与孟艳玲、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李跃尚。法定代理人李瑞中。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艳玲。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尚与被告孟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艳玲驾驶的无牌照东南菱悦牌小轿车。本院做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孟艳玲驾驶的无牌照东南菱悦牌小轿车予以查封。现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李跃尚同意解除查封车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孟艳玲驾驶的无牌照东南菱悦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