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林建苗、宋绵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林建苗,宋绵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3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玮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芬,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童佩荣,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林建苗,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宋绵绵,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商特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建苗、宋绵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建苗、宋绵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建苗、宋绵绵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4年3月7日以(2014)甬慈执民字第29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建苗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茅家小区10号楼5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0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3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建苗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茅家小区10号楼5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0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01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俞 朝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