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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阮士庸与林雪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士庸,林雪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阮士庸。被执行人:林雪雯。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阮士庸与林雪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林雪雯每月可得退休工资作冻结处理,由于本案执行期限较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雪雯尚需向阮士庸支付执行款31170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0元,申请执行费3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