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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区马投涧乡。被执行人李佳,男,1986年6月生,汉族,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