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翔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号罪犯吴翔,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4)红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91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翔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