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解成刚与解成刚、孙秀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解成刚,孙秀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565-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科,该公司法务。被告解成刚。被告孙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成刚、孙秀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8元,减半收取540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