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建海与崔宗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海,崔宗成,刘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海,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牟有富,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明林,北京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宗成,男,1949年9月4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刘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上诉人徐建海因与被上诉人崔宗成、原审第三人刘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熙娜、法官向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建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建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建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崔宗成负担35元(已交纳),由徐建海负担3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建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周 熙 娜代理审判员 向 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