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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古君华与古定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古某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古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被告古某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惠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