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古君华与古定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古某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古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被告古某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惠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