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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丰国强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华,丰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号原告孙淑华,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阴县第二供热站院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丰国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现住山阴县化新巷化家岭x区xx号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华与被告丰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淑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