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丰国强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华,丰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号原告孙淑华,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现住山阴县第二供热站院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丰国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现住山阴县化新巷化家岭x区xx号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华与被告丰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淑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