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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洋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72号罪犯王洋,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1)濉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王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王洋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2日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两次。分别为:2012年5月表扬,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二次,2014年11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其未缴纳罚金刑,减刑幅度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