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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