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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立会与乌鲁木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会,乌鲁木齐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会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卫山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3879.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