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审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组织代码01118628-5。被执行人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团风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新河路北侧。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人社局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宜人社罚字(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宜人社罚字(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市人社局对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本院认为,市人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人社罚字(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北中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的宜人社罚字(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263100元;2、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何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