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少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旺林,董事长住所地:宣化区支家桥*号院*号楼*号底商。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立即给付起诉人为其代偿的175346元农民工工资及诉讼费943元、执行费1211元、工程款3568元(减去质保金后),共计18106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状中列明被起诉人杜少军住所地为宣化县沙岭子镇屈家庄村。经调查,宣化县沙岭子镇屈家庄村,并非杜少军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状中列明原工程的施工地为隆盛花园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属辖区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琛南审 判 员 黄仲喜人民陪审员 王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