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宜城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学新与王守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新,王守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386-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新,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守勤,农民。本院在执行周学新与被执行人王守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王守勤支付原告周学新工程款532610.90元。被告王守勤负担案件受理费15626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守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学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守勤所有的位于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岗七组的房屋11套予以了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守勤及其妻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其完全具有偿还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学新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守勤及其妻子南秀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4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守勤及其妻子南秀英有的债权收入47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守勤及其妻子南秀英所有的等价值47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