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林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方玉良与大庆泰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路宝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22号起诉人方玉良。2015年1月30日,本院收到方玉良的起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大庆泰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路宝玉赔偿起诉人方玉良医药费、伤残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72713.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泰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在大庆市工商局庆南新城分局登记注册,该公司及附属加工车间亦不在林源炼油厂内入驻,该公司注册地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另路宝玉住所地为xxx省xx县xx乡xx村*组。综上,方玉良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该案可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玉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