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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董长清、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董长清,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新兴农场三千道班北面柳石路旁,组织机构代码:67772720-1。法定代表人贝维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193701-0。法定代表人赖荣桓,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董长清,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建设街庆南小区4#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050512-5。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5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本案事故所在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董长清签订的《汽车货物运输协议》,符合运输合同的格式要素,被上诉人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据此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合同的运输始发地,晋江市路成达物流��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即“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者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关注公众号“”